劳动纠纷关于超龄用工
[律师回复]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被用工,由此发生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条路径,法律定性不同,主张的救济内容也不同。
一、法律定性。《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现行延迟退休政策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自2025年起逐步推行,法定退休年龄按性别与原退休年龄逐次向后延后,因此判断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对照本人出生年月与对应退休年龄节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一般不再成立劳动关系,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与《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规则,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经济补偿、违法解除赔偿金、社保缴纳义务等规定。
二、可以主张的与不能主张的。可以主张的部分:一是依劳务关系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对工资金额、工作内容有约定的可直接适用约定;二是发生人身损害时,依《民法典》第1192条、第1179条要求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雇主在选任、监督、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实践中对超龄劳动者从事高空、重体力、特种作业的,雇主的过错认定通常更严格。三是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需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以"劳动关系"为适用前提,超龄人员能否认定工伤各地做法不一,部分地区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参保持续性规定,允许按特定渠道办理参保与工伤认定,需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具体口径。
不能主张的部分:一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与违法解除赔偿金;二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因社会保险征缴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责,司法实践中对单纯请求补缴社保的民事诉讼一般不予受理,可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三是要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三、争议焦点常在以下几点:是否已实际领取退休金(领取养老金的,通常不再成立劳动关系)、是否由用人单位管理并支付报酬、是否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福利与制度约束、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这些事实决定定性质。常见争议形态是单位按最低标准发放补贴、发生事故后以"已超龄无责"为由抗辩。
四、实务建议。第一步,确认关键事实:出生年月与是否已办理退休手续、是否已领取养老金、报酬标准与支付方式、日常管理方式,并保存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牌、工作群通知、医疗或工伤材料。第二步,选择主张路径:若已领取养老金,按劳务关系主张报酬与损害赔偿;若未领取养老金且未办退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当地参保与工伤认定口径,必要时申请工伤认定,注意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有法定期限,勿拖延。第三步,时效管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务关系下的报酬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三年,中断事由同样适用,建议尽早主张。第四步,选择途径:工伤认定走行政程序,工伤待遇争议可依《工伤保险条例》申请仲裁,其他争议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结论。超龄用工能否获得与劳动者同等的保障,取决于是否已实际退出劳动状态以及当地对参保与工伤认定的具体政策。建议先做身份与参保状态核查,再据此确定最有利的请求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