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里介绍人责任该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日常不少人会通过牵线搭桥的方式促成交易,这类居中撮合的角色对应的责任边界,完全可以找到明确的现行法律依据做支撑。现行民事法律中关于居间相关的规则,覆盖了角色的核心履职要求、过错对应的责任边界、成本与收益划分以及例外的免责情形等所有实操环节。
1、日常大家口中的介绍人,最核心的履职要求就是把自己掌握的、和后续签合同直接相关的所有实底全部告诉委托自己的一方。这些实打实的关键信息包括对接的另一方过往有没有赖账的记录、能不能把约定好的事落地、要交易的东西本身是什么状态,任何环节都不能故意藏着掖着不说,更不能编造假信息哄着委托方签合同。
2、这类居中撮合的角色要不要赔钱,不能一概而论。要是明明知道关键信息不实还刻意隐瞒,甚至主动编造假情况误导委托方,最后导致委托方实打实受损,不仅一分钱好处费都没资格要,还要补上委托方的全部相关损失。要是自己事前已经尽到了该做的核对义务,比如找相关方核对过资质、问清了标的物的基础情况,最后哪怕双方交易谈崩或者中间出了意外损失,只要自身没什么做得不对的地方,就不用背上赔钱的担子,只有在自己确实存在疏漏的时候,才会按照疏漏对结果的影响程度承担对应份额的责任。
3、撮合成功之后的成本和收益划分也有清晰的标尺。要是靠着居中牵线实实在在帮两边把交易合同签下来了,就能按照之前说好的金额找委托方要对应的酬劳,之前跑前跑后张罗事宜产生的零散开销,一般都要自己掏腰包覆盖。要是忙活半天最后两边的交易没成,就没资格找任何人要酬劳,但之前跑对接产生的交通费、材料打印费这类实打实的必要开销,还是能让委托方承担对应部分的。
4、还有一类完全不用担责的特殊情况,要是委托方自己故意藏着关键信息,或者本身不守承诺给对接方添了麻烦,最后导致交易出问题产生损失,居中牵线的人全程没任何违规操作也没出现疏漏,就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现在行业内越来越多的居间服务开始提前把权责细节写进事前的口头或者书面约定里,后续这类纠纷的判定也会更倾向于结合事前的约定内容、介绍人本身的过错轻重、以及过错和最终损失之间的关联程度做综合权衡,不会直接一刀切让居中角色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