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工资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不少劳动者在和单位谈离职经济补偿的时候,很容易在计算基数上踩坑,不少用人单位会直接拿每个月打到工资卡的实发钱数来核算,这种操作其实不符合现行劳动法规的明确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核算基准,要以劳动者没做任何扣除之前的应发工资来算,不管是按上班时长核算的计时工资,还是按完成工作量折算的计件工资,平时拿到手的全勤奖、绩效奖、交通补贴、餐补这类所有以货币形式发放的收入,全部要纳入基数统计的范围。
要是你在离职前12个月里,因为待岗、工作量不足之类的原因,平均下来每个月的应得工资比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这种情况不用按自己的实际平均收入算,直接参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就可以。入职之后没干满12个月就遇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也不用硬凑12个月的核算周期,直接把实际工作的这几个月里所有应得的货币性收入加起来,除以实际工作的月份数,就能得出对应的平均工资。
单位单独为你缴纳的社保统筹部分、节日发的实物福利、高温作业发放的劳保用品相关费用,这些都不属于工资类的货币收入,统统不用纳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大家和单位协商补偿方案的时候,可以先自己对照近几个月的工资条核对清楚应发总额,要是发现单位刻意扣除各类奖金补贴压低基数,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交工资流水、工资条等材料主张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