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获得某一项权力时暂时不得行使这一项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这就是除斥期间。有一些情况下需要除斥期间,这主要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让民众安稳下来并且可以接受,但是大部分人还是不了解什么时候下会有除斥期,那么律图就来解答一下“除斥期间有哪些?”。
中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 )第73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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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除斥期间是针对形成权行使的一个期间。对于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就不能再行使该项权利。大多数人都知道法律规定了一些除斥期间,却不清楚除斥期间可以约定吗?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例如,中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确定合理期间。
除斥期间起算是某种实体存在的民事权利。除斥期间规定得是行使人的权利。它赋予了行使人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民事权利。合同变更时,权利人在除斥期间的实体民事权利也会发生改变。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那么除斥期间起算点是什么?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特点:
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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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是与诉讼时效相对应的一组词,除斥期间是为了防止某些拥有权利的人不及时行使权利,导致纠纷无法解决。除斥期间的时间不是人为约定的,是法律规定的。那么除斥期间中断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1、除斥期间是实体权利的行使期间,表示你所拥有的权利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行使,过期后失效,而中止,中断或延长是就诉讼时限而讲的,表示你在这段时间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权利纠纷,但是你是否享有权利,并不清楚。
2、除斥期间和诉讼时限,是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在时间上的两种表现形式,实体权利是确定的权利,为保证交易的及时,故有除斥期间;程序权利是通过程序确定实体权利归属的权利,为了取得公平正义,允许因不同的条件,发生相应的中止,中断或延长情况,这是保证实体权利的条件,也无损于实体权利的及时行使。在诉讼权利失去后,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也不影响其被履行,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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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指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中,可以由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理的期限,法律上称为预定期间,诉讼时效是指受到侵害的人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能行使权力,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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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获得某一项权力时暂时不得行使这一项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这就是除斥期间。有一些情况下需要除斥期间,这主要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让民众安稳下来并且可以接受,但是大部分人还是不了解什么时候下会有除斥期。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 )第73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
(2)《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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