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薪水支付暂时限定》第十六条限定:“因
劳动者本人原由给用人单位导致
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的商定要求其
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薪水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出劳动者当月薪水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薪水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则按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可见公司是有权扣除薪水的,但公司扣除劳动者薪水的要求和方式有相应的限定(1)在实现要求上,
a、损害是因劳动者本人原由,即劳动者本人应该有过失;
b、劳动合同对此种情况应当有商定,如果劳动合同中对此无商定,则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追偿。用人单位如果想实现
追偿权,以上两个要求缺一不可。
(2)在实现方法上,
a、从劳动者本人的薪水中扣除,是未来的薪水,而不是过去的薪水。
b、扣除的比例不得超出20%,且扣除后的剩余薪水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则按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因此,用人单位特定要求下是能够扣除薪水的,但扣薪水有严格的准则和相应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