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
签订劳动合同,则可按照下列法条处置: 《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事实上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2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限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水,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限定支付经济赔偿。 前款限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薪水的起算时间为用人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为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2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人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2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限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水,并视为自用人之日起满2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