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上下班路中遭到伤害,可认定为
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只有两种情形:
1、上下班路中,在合法的时间与路线,遭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限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限定,视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第十五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