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国有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出资(入股)企业或企业的其他股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明确相应的作价出资额、股份数额和相应的权利义务。被出资(入股)企业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
不动产权证书》,依法取得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权能,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权能一致,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
抵押;改变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变更协议,补缴不同用途的
土地出让金差价。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在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