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
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