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好,你咨询的是
劳动争议的问题,用人单位要搬迁,要改变工作地点,超出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2、用人单位应当与
劳动者协商,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
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
履行合同;3、员工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
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
支付经济补偿金。4、现在用人单位对不愿意去的员工安排到别的工厂,这同样是与员工解除了
劳动关系,因此,也是应当向员工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5、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6、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