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
当事人就某种事由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在
劳动法领域,“举证责任倒置”也广泛存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
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
劳动报酬、计算
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起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
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
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
工资支付凭证、
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