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
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
死刑立即执行:
(一)具有
自首、
立功等法定从宽
处罚情节的;
(二)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
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
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三)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
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四)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五)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六)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
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七)
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八)
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九)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