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受伤,认定为
工伤,并且鉴定为
伤残等级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
社保的,则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交通费、
医疗费都应当由社保部门承担,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间的
工资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则劳动者伤残期间的所有
赔偿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