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要点
(一)司法实践发展的三个阶段
1、行政登记程序排斥
民事诉讼该观点主要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目前在一些落后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持这种观点。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是经
行政程序获得的民事权利,是具体
行政行为的体现,
争议解决只能经
行政复议程序或相应的
行政诉讼。典型的案例如蜜雪儿诉被告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犯
商标专有权、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行政程序前置
纠纷解决该观点主要兴起于2020年左右的一段时间内。即,权利人首先应当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行政程序终结或一段时间内未处理的,权利人可以
提起民事诉讼。例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65号)明确提出了这种观点。
3、民事诉讼不受行政程序影响,企业名称权冲突案件具有天然的可诉性。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持这种观点。
(二)当前司法及政策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
权利冲突的
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讼,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受理。”
2、原最高人民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中指出,“有
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
商标侵权或者
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