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
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实践中因劳动者提出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
书面形式确定系由劳动者提出,否则
发生纠纷时将很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