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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