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编造、传播、散布
虚假信息的行为的,应承担
行政处罚的责任,构成
犯罪的,应承担
刑事处罚的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
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
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
直接责任的人员是
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规定,,谎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
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
虚假的险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