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量不成,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准则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准则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根据限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
物业服务合同中商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商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限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准则以及收费事项、收费准则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