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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政府批准之前拆迁怎么办?

3.7w浏览 匿名 2021-06-24 四川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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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征地批准前不可以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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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批准前可以拆迁吗,有哪些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政府征地批准前可以拆迁吗,有哪些规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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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政府征地批准前可以拆迁吗
政府征地批准前不可以拆迁。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43浏览 2025-02-09
政府征地拆迁所需要的批文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政府征地拆迁所需要的批文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政府征地拆迁需要的文件建议参考以下内容,认真学习。  <br/>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br/>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br/>(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br/>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br/>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br/>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br/>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br/>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br/>(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br/>1、发布征地公告  <br/>(<br/>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br/>(<br/>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br/>(<br/>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br/>(<br/>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br/>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br/>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br/>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br/>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br/>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br/>(<br/>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br/>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br/>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br/>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br/>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br/>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br/>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br/>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br/>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br/>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br/>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br/>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br/>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br/>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br/>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br/>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br/>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br/>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br/>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br/>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br/>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br/>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br/>(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br/>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br/>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br/>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br/>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br/>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br/>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br/>(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br/>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br/>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br/>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br/>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br/>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br/>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br/>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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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批准前能够拆迁吗
10w+浏览2024-02-24
省政府的征地批复不是最终裁决,何来不可复议之说?
征地批复的法律性质绝不会是“最终裁决”。所谓裁决,从其字面意思、文理解释的角度出发,一定是在双方主体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而征地批复则是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上来的土地征收项目进行审查、批准的法律文件,显然不存在争议,也无所谓裁决。因此可以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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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政府征地拆迁所需要的批文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政府征地拆迁所需要的批文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政府征地拆迁需要的文件建议参考以下内容,认真学习。  <br/>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br/>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br/>(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br/>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br/>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br/>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br/>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br/>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br/>(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br/>1、发布征地公告  <br/>(<br/>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br/>(<br/>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br/>(<br/>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br/>(<br/>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br/>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br/>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br/>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br/>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br/>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br/>(<br/>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br/>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br/>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br/>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br/>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br/>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br/>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br/>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br/>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br/>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br/>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br/>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br/>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br/>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br/>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br/>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br/>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br/>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br/>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br/>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br/>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br/>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br/>(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br/>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br/>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br/>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br/>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br/>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br/>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br/>(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br/>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br/>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br/>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br/>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br/>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br/>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br/>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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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批准前可以拆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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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02-29
政府征地拆迁的条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政府征地拆迁需要的文件建议参考以下内容,认真学习。  <br/>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br/>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br/>(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br/>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br/>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br/>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br/>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br/>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br/>(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br/>1、发布征地公告  <br/>(<br/>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br/>(<br/>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br/>(<br/>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br/>(<br/>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br/>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br/>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br/>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br/>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br/>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br/>(<br/>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br/>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br/>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br/>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br/>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br/>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br/>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br/>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br/>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br/>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br/>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br/>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br/>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br/>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br/>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br/>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br/>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br/>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br/>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br/>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br/>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br/>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br/>(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br/>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br/>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br/>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br/>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br/>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br/>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br/>(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br/>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br/>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br/>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br/>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br/>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br/>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br/>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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