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遗失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依法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经前述机关审查,确认情况属实的,应予以补发。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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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补充1: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相关补充2: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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