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限定:“一、财政性资本(一)公司获到的各类财政性资本,除隶属国家投资和资本使用后要求返还现值的以外,均应计入公司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本,是指公司获到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贴、补贴、借贷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本,包括直接减免的
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公司按限定获到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公司、并按有关限定相应增加公司
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