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害行为的认定,绝非简单之事,需全面考量多方面因素。
2、其一,必须存在对他人身体施加
暴力或进行其他损害的客观行为。
3、此行为涵盖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
4、例如,直接动手
殴打他人,这便是典型的作为伤害;而负有特定照顾义务的人,若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从而致使他人身体遭受伤害,此即属于不作为伤害。
5、其二,伤害行为需具备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6、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与
间接故意。
7、直接故意是指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身体带来伤害,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虽然明知行为可能造成伤害后果,但却放任该结果的出现。
8、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伤害,然而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
9、其三,伤害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10、通常情况下,轻微的身体接触并不构成伤害行为,只有造成他人身体组织完整性被破坏,或者生理机能出现障碍等后果,才可能被认定为伤害行为。
11、具体的认定工作,还需紧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
证据,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伤害行为以及构成何种伤害程度的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