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代征地被收回时是否给予补偿,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二)代
征地是在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进行建设时,建设单位依照北京市相关
法规、规章规定代征的公共用地。
(三)要是因
公共利益需求收回代征地,原则上应给予合理补偿。
(四)补偿范畴通常涵盖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五)然而,若代征地收回是由于被代征方自身原因致使
合同约定解除等合法情形,那么可能无需补偿。
(六)关键在于收回代征地的行为是否契合法定程序与目的,以及双方在相关协议或规定中的具体约定。
(七)建议详细阐述代征地收回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情况,如此方能更精准地判断是否应获得补偿。
(八)例如,需明确是因公共利益建设需求,还是被代征方自身违反约定等原因导致代征地被收回,从而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补偿与否及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