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律程序中,第
二审自诉案件存在特定的
处理方式,即可以进行调解。
(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在必要情形下能够开展调解工作,同时
当事人也具备自行和解的权利。
(三)当通过调解达成结案时,必须制作调解书,此时第
一审判决、裁定会被视为自动撤销。
(四)值得注意的是,调解活动应严格遵循自愿与合法的原则。
(五)要是出现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后又反悔的情况,第二审人
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判决、裁定。
(六)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法院有责任对案件事实以及
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以此
保证调解协议契合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七)举例来说,若
自诉人指控被告人侵犯其
名誉权,在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其中被告人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并且给予一定的
经济补偿,随后法院制作调解书,那么该案件的一审判决便会自动撤销。
(八)通过这样的规定和操作,确保了二审自诉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有章可循,保障了
司法程序的公正与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