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认定
工伤的前提为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
劳动关系或
事实劳动关系。由于“
非法用工单位”主体不适格,未达到《
劳动法》所要求的“用人单位”的标准,所以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也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但是仅仅因为“非法用工单位“不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要件,就剥夺这些劳动者
工伤保险权是不合理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无
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
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