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六条相关限定,在
试用期间被用人单位辞掉的劳动者,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的,具体条款如下:rn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
解除劳动合同:rn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rn
(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rn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rn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rn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
劳动合同无效的;rn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rn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rn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商定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限定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合同的;rn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限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rn
(七)法律、行政
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