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一.故意杀害被
继承人和因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导致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终局丧失)。再具体一点:(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⒈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绝对丧失继承权。⒉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但为预备犯。预备犯主观上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意图,客观上并未实施杀害继承人的行为,虽法律无明文规定,但也应当认定为绝对丧失继承权。⒊继承人
故意伤害被继承人致其死亡,虽伤害致死也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但不足以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⒋把被继承人当作他人误杀、或不知道其是被继承人的情况下故意杀害的,不丧失继承权。(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1.继承人必须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为了其他事由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2.实施了杀害行为,而不论该行为是否为既隧或未遂;3.杀害的必须是
遗嘱继承人或
法定继承人,如果为了
继承遗产杀害其他人,不构成继承权的丧失,如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配偶就不构成继承权的丧失。二.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销毁
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导致继承权的相对丧失(非终局丧失)。许多法律界人士的说法都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