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买卖契约中,通常都在第2或3款中明确指出,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该使用时限的限制对
房屋所有权有肯定影响,但并不等于
购房者对所
买房屋无完全的所有权。
按我国法律的限定:房地产买卖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购房者在购房并得到
产权证后,拥有对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及对房屋所占土地的肯定时限内的
使用权。
按法律限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国家能够不要回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就应于使用权时限期满前2年申请
续期,除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需要要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准许。续期的,应再次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限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就购房者买下的商品房而言,其享有的所有权是无任何时间限制的,受到限制的只是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时限,但由于房屋、土地作为不动产的不可移动、不可分配性,国家通常应予使用权时限随房屋的使用而相应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