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遣散时设立的
清算组,可否在
破产流程中转换为清算组管理人。根据
公司法有关限定,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
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法第188条限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欠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够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191条限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
公司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破产法第7条3款限定:
公司法人已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够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职责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对公司负有清算职责的人,在发现公司资产不够以清偿债务时,负有作为申请人启动破产流程之义务。但以遣散公司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通常隶属自行清算或普通清算,与被主管部门撤销而成立的清算组,以及破产清算组完全分别,后者隶属公权利介入下的
强制清算或特别清算形式,与
公司清算组分属两个范畴。正因为如此,法律限定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后,公司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即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限定,再次指定以破产为目的的清算组。因此,公司清算组在启动破产流程后,不能直接或自然转换成清算组管理人。只有一种例外,即公司在自愿或者强制遣散的情况下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
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人员、社会中介组织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此时,发生公司由普通清算流程转为特别清算流程。尔后,这种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组申请
公司破产清算的,能够依肯定流程转换为清算组管理人。
综上,公司遣散时的清算组只在特别情况下由法院指定为破产清算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