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限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确定
量刑起点和
基准刑:(1)丧命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量刑起点为2年至二年有期徒刑。(2)重伤四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量刑起点为2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3)丧命三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量刑起点为2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丧命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4)导致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主要或者全部职责,无本领
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能够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准则),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无本领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
刑罚量确定基准刑。(5)重伤一人,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限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限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