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工人辞工,虽然其工作年限的
经济赔偿金单位能够不支付,但
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因此而掠夺。对此《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限定,因工致残被判定为
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伤残补贴金,九级伤残:9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水(高于本市工人平均薪水300%的,按照本市工人平均薪水的300%计量;低于本市工人平均薪水60%的,按照本市工人平均薪水的60%计量)。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议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6个月,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6个月,准则均为上年度全市工人月平均薪水。
伤残级别为5至10级的,经本人提议
解除劳动关系的,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
退休年纪不够5年的,不够年限每减少2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递减20%,但隶属《
劳动合同法》第38条限定的情形除外。另外,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