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限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两方认可以原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
劳动法》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限能够分为三类:
(1)有固定时限,即在合同中明确商定效力期间,时限可长可短,长到多少年、十多少年,短到2年或者多少个月。
(2)无固定时限,即劳动合同中只商定了起始日子,无商定具体终止日子。无固定时限劳动合同能够依法商定
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商定的终止要求或法律限定的解除要求,通常不能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能够一直存续到劳动者
退休为止。
(3)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时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时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