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履约保证金通常被设定在合同总价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间。
一般来说,它不会超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
履约保证金可采用履约担保、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形式进行支付。
所谓“保证合同”,则是为了确保债权得以顺利实现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允许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当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双方事先商定的特定情况时,由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