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贴金与伤残就业补偿金的总计金额,依照解除或终止劳务合同之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分别从五个月至三十个月进行计算。
在此范围内具体如下:
五级工伤为三十个月、六级工伤为二十五个月、七级工伤为二十个月、八级工伤为十五个月、九级工伤为十个月以及十级工伤为五个月。
若符合上述条款中的第(一)项规定,即工伤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则应全额支付其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贴金及伤残就业补偿金;
若未满五年,则每年递减全额的百分之二十,但最高递减额度不得超过全额的百分之九十。
当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完成退休手续时,将不再享有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贴金及伤残就业补偿金。
法律依据:
《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