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情形:
(一)交楼缺验收证以及延时交楼。
(二)交楼后与合同商定不符合。还有很多的纷争是因为
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初合同商定的不符合。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有出入(大于3%)、窗户的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都隶属开发商的违约。但有时因为一些细小的质量瑕疵导致与合同商定的交楼准则不符,则不应当看成是开发商的违约。
(三)决裂理收费。购房人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收费,什么花费该收而什么花费不该收。比如不能收取2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不能收取超出公摊部分的花费,不能强制收取解决房屋证的手续费(业主也可自行解决)等等。如果开发商一方面发生这些做法,则隶属开发商违约。
(四)交楼后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推委职责,未及时修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