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
土地承包法》第32条限定,通过家庭承包获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1、转包。转包重要发生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得到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
租赁合同获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认可,但出租人需向发包人备案。
3、互换。互换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两方均获到另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方农户达到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换原
土地承包合同。《乡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限定:“承包方秒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能够对隶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要求。在承包方与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方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无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导致社会不稳定。转让的爱人应限于从事乡下生产经营的农户。具有转让要求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认可。
5、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
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乡下股份制,乡下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返利依据。主要是有些地方为保护规模经营产业区,在土地延包时才
土地承包权确权到户,使用权入股返利的一种流转方式。
6、反租倒包。是原承包给农户的土地,由发包方反租回去,再再次发包或由集体直接经营。主要用以发展高效乡下,创建科技演示区等。
7、退包。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内把承包土地退交给集体,由集体再次发包的做法。退包的原由是这些农户因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打工,自己没有能力耕种又不愿交由其他农户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