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上婚前一方的
债务不会转移到婚后的另一方,但是根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限定,某些情况婚前的一方债务会可能变成两方的共有债务,如:
(1)一方婚前
按揭借贷
买房,婚后夫妻两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
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两方共有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债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两方婚后共有住住或共有使用的。等等情形。
2.同时根据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如果查明隶属以下情形,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两方未解决
结婚登记手续(二)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有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限定,应当以两方
离婚为要求。也就是说,无以上三种情况的男方是无权要回聘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