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正常情况下不可变换
抚养权,除非是
抚养方不再具有抚养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的限定,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能够变换娃儿抚养关系:
1、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娃儿的;
2、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凌虐娃儿做法,或其与娃儿共有生活对娃儿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岁以上未成年娃儿,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本领的;
4、有其他正当借口需要变换的。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限定:“爸妈两方协议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
协议离婚还是
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只要离婚的两方当事人达到了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无违背法律限定及对娃儿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离婚后,经两方商量一致达到的变换娃儿抚养协议,隶属协议离婚的应向解决
离婚登记机关备案,隶属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或者娃儿长到有识别本领时,主动提议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
诉讼。离婚后变换娃儿抚养关系的请求,不牵涉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娃儿抚养问题的裁判、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置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娃儿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