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背本法限定,有下列做法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
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2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执业证书;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职责:
(一)违背卫生行政规章规则或者技术操作规范,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职责延迟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导致医疗职责意外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订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世、丧命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藏、虚构或者私行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准许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限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导致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