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7条限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1、薪水、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两方共有所有的财产。同时,婚姻法第19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
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
3、遗愿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从上述限定能够看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岳爸妈处继承的遗产应当隶属夫妻共有财产。老公提议岳爸妈留下的房屋应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夫妻共有财产,要求用房屋折抵小孩的
抚养费是能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