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之中,“财产”的定义并不仅仅局限于离婚当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资产;
相反,它包括但不仅限于离婚协议中没有被详细说明的财产部分。
即便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了相关财产分配情况的,倘若日后出现纷争,这仍属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范畴。
2、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中,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财产”种类不只是包括积极的财产价值,同样还包括那些尚处于消极状态下的财产。
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获得的任何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拥有的。
这个意义上的财产不仅包含实物、债权等具有直接经济利益的财产形式,同时也涵盖了诸如债务等负性资产类别。
3、若有人试图隐藏、转移、变卖、破坏夫妻共有的财产,亦或是通过伪造债务的方式来迫使对方重新分割家庭财产,这类争议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通常都有两个期限值得关注。
首先,隐藏、转移、变卖、毁灭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制造虚假债务以期获得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其法律上诉时效为两年。
其次,在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向另一方隐瞒、转移、变卖、破坏夫妻共有财产,或者是恶意制造债务以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那么在离婚之后,当另一方查明这些事实真相之后,他/她将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的权利。
对于这样的权利维护,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并且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财产被漏分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4、关于要求修改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事宜,应该在男女双方顺利达成协议离婚之日起的三年内依法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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