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即在确认为有效遗嘱或者部分有效的遗嘱中,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或有效部分,择优选取出应当适用的那一份遗嘱或遗嘱那一部分。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再简化一下对于先后多份遗嘱的具体处理原则:
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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