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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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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内容: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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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吗
格式合同不一定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法律并没有规定格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格式合同不一定属于要式合同。
33浏览 2024-09-07
利润表的列报方式和列表格式
[律师回复] 一、利润表的作用 1.作用: (1)可以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收入的实现情况,如实现的营业收入有多少、实现的投资收益有多少、实现的营业外收入有多少等等; (2)可以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的费用耗费情况,如耗费的营业成本有多少、营业税金及附加有多少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各有多少、营业外支出有多少等等; (3)可以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即净利润的实现情况,据以判断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 二、费用采用“功能法”列报 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对于费用的列报,企业应当采用“功能法”列报,即按照费用在企业所发挥的功能进行分类列报,通常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并且将营业成本与其他费用分开披露。对企业而言,其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为生产、销售、管理、融资等,每一种活动上发生的费用所发挥的功能并不相同,因此,按照费用功能法将其分开列报,有助于使用者了解费用发生的活动领域。 三、一般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 1.一般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 利润表正表的格式一般有两种:单步式利润表和多步式利润表。 单步式利润表是将当期所有的收入列在一起,然后将所有的费用列在一起,两者相减得出当期净损益。 多步式利润表是通过对当期的收入、费用、支出项目按性质加以归类,按利润形成的主要环节列示一些中间性利润指标,分步计算当期净损益。 在我国,企业利润表采用的是多步式结构,将不同性质的收入和费用类别进行对比,从而可以得出一些中间性的利润数据,便于使用者理解企业经营成果的不同来源。 企业可以分如下三个步骤编制利润表: 第一步,以营业收入为基础,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和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计算出营业利润; 第二步,以营业利润为基础,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计算出利润总额; 第三步,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减去所得税费用,计算出净利润(或净亏损)。 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还应当在利润表中列示每股收益信息。 2.一般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方法 (1)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和“上期金额”栏的列报方法 利润表中的栏目分为“本期金额”栏和“上期金额”栏。“本期金额”栏根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损益类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其中,“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项目根据本表中相关项目计算填列。 利润表中的“上期金额”栏应根据上年该期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上年该期利润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期不相一致,应对上年该期利润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期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利润表“上期金额”栏内。 (2)利润表可以生成的经济指标 利用利润表本期和上期净利润可以计算生成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企业获利能力的增长情况和长期的盈利能力趋势;利用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可以计算生成销售利润率,反映企业经营的获利能力;利用净利润、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可以计算生成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企业投入产出情况。 利用本表数据与其他报表或有关资料,可以生成反映企业投资回报等有关情况的指标。比如,利用净利润和净资产可以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利用普通股每股市价与每股收益可以计算出盈率等。 (3)关于“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指标 上述两个指标是向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反映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每一股普通股所创造的收益水平。对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股民)而言,是反映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是投资决策最直观最重要的参考依据,是广大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鉴于此,将这两项指标作为利润表的表内项目列示,同时要求在附注中详细披露计算过程,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参考。这两项指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规定计算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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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是否属于要式合同
格式合同非法定形式专属,通常指全由格式条款构成的合同。法定形式限于法律规定需书面记录的合同。尽管格式合同常见书面形式,但法律并未强制所有格式合同必须采用这种形式,故并非所有格式合同都受法定形式约束。
24浏览 2024-06-12
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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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不是都属于要式合同。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提供格式条款应该盖有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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