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扩展资料案件受理费包括: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
4、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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