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公司法》关于
公司清算债权的规定,公司经过解散、
清算、
注销登记等法定程序即被注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
企业破产法》对
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宽泛,不够全面,导致实践中的很多问题无法找到法律依据,公司相关
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不到
保证,尤其是注销制度。关于注销制度,《公司法》只有第189条作了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38条规定了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性条件。除此之外,对于
公司注销后遗留的相关问题,如
债权债务、档案材料保存、社会责任等问题各个法律
法规都未涉及。而公司注销后的债权的实现,关系到原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从保护公民
财产权利的角度而言,具有非常的意义,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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