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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时,一般来说,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是享有优先权的。
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这些事儿,只有经过依法登记了,才会发生效力;要是没登记,那就不发生效力。
所以,先办理登记的那个买受人就能拿到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有优先权。
不过,如果是先把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了,但还没办理登记的情况,要是出卖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的目的没法实现了,那这个先交付房屋的买受人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让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算是有一定的优先性。
要是各个买受人和出卖人都还没办理登记,通常就按照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优先权,先成立合同的那个买受人就更有可能得到房屋。
总之,到底谁有优先权,得结合具体的合同以及相关的证据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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