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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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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4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此可知,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管理权限,其行为对公司、企业以及广大的股东和出资人的利益有很大影响。我国公司法因之规定了董事、经理的义务。


(1)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董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5)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即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公司、企业的股东和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构成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及本法对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应承担刑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对打击当前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渎职行为有重大作用。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自己经营,有的是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经营,有的是以亲人名义但实际是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自行经营,还有的是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等。凡是向己独资或者参与了出资的公司、企业、不论是否以本人名义,都属于为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包括为其他公司、企业进行经营,是指暗中担任他人独资、出资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为其业务进行策划、指挥等。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否则,即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了某项营业,但这项营业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不属同一类营业,亦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经营的营业为两类以上,只要其中的一类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属同类营业,即可认定为经营了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一类营业。这是为了防止损害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利益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发生。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人力、物力、资金、信息来源、客户渠道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抢占市场;或者垄断供货渠道;或者巧立名目,将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正品、等内品产品的次品、等外品低价销售给个人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或者高价收购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的滞销、残损、应降低的商品、次品、等外品等;或者套购所任职公司、企业的畅销、紧缺商品、转手倒卖等等。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经营材料、物质、市场、计划、销售等职权而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也包括利用自己职务及有关的便利条件如人事权力、地位等指挥、控制他人利用职权而这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


最后,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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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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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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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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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营所得如何认定并追缴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营运收入的确定及追回是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文严格规制与实施的。
具体地说,首先,对于非法营运收益的确认而言,这一流程通常涉及到有关运营行为是否合法以及相应收益属性的严谨评估。
若运营活动并未获得必要的许可,或者严重违背法律法规,且导致了一定的经济利益,那么这类经济收益很可能会被判定为非法所得。
其次,在追回非法营运收益的问题上,违法人员因犯罪获取的所有财物,都应该在判决之后予以坚决的追回或者责令其全额赔偿。
这就意味着,一旦非法营运收益被检定出存在,相关执法机构将会依法采取行动来追回这些不法利益,其中既包括要求违法者自觉将非法所得予以归还,也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强制追讨。
再者,若当事人不具备支付罚金的能力,人民法院在任何时间内发现其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都应立刻执行收回。
同样地,该条款亦适用于非法营运收益的追回,即若违法者无法一次性偿还全部非法所得,执法机构将持续追踪这些利益直到全部缴清为止。
总的来说,非法营运收益的确定及追回是一项涉及到法律判断及执法程序的复杂任务,必须由具有相应权力的执法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债权人非法集资担保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就其主旨而言,考察的核心在于保证人自身是否明确知晓或者直接涉入了此种行为,若是担保人在事先已经充分了解到被担保方存在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为其提供担保,那么在法律意义上,他便构成了这起非法集资案件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司法机构将依据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产生的影响来判定罪行及处以相应刑罚。
反之,若担保人对被担保方的非法集资行为毫不知情,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被担保方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作为受害者的当事人则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担保人偿还相关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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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表现方式: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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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和加盟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特许加盟合同签署流程包括:
首先,用人单位应向当事人提供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在仔细阅读并无异议之后,即可视为两方已通过公平、合理的协商达成共识,然后由用人单位进行合同盖章,同时,当事人也需在相应位置签下个人姓名;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详细说明与其工作岗位及劳动条件相关的所有事宜,同时,还必须将涉及到劳动者自身利益的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公开公示。
具体来说,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特许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合同中所涉及的金额问题,务必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特许经营过程中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四,关于合同转让和终止的相关规定;
第五,关于可能出现的纠纷及其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需要特别留意的事项。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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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型公寓和住宅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1、功能特性各异:
相较于普通住宅,公寓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更加注重人性化设计,追求设施完善、优质服务以及建筑布局合理性的完美融合。
普通住宅则通常按照所在地的普通民用住宅建筑标准进行修建,主要用于居民日常起居生活。
2、居住群体特性分析:
公寓物业所处区域一般位于市中心黄金地段,开发商多采用小户型精装设计,旨在满足单身贵族或家庭居住需求。
而普通住宅则以家庭为主要居住单位,单位面积主要包括两室三室等多种类型,住宅质量及档次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
同时,居住者通常会优先考虑周边自然环境、园林绿化程度、教育资源配备等因素。
3、物业费用差异明显:
如公寓产权证明文件标注为"住宅"性质,那么与普通住宅享有相同权益;
但若注明为"非住宅"用途,将按照写字楼或商铺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征税。
因此,在签订租售合同时,务必详细检查产权证明文件。
关于普通住宅,首套住房且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情况下,其契税税率为1%,而90平方米以上则为1.5%;
至于公寓类物业,契税比率为3%。
此外,公寓的使用期限为50年,而普通住宅的使用寿命则长达70年。
除此之外,其余方面并无实质性差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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