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就其主旨而言,考察的核心在于保证人自身是否明确知晓或者直接涉入了此种行为,若是担保人在事先已经充分了解到被担保方存在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为其提供担保,那么在法律意义上,他便构成了这起非法集资案件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司法机构将依据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产生的影响来判定罪行及处以相应刑罚。
反之,若担保人对被担保方的非法集资行为毫不知情,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被担保方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作为受害者的当事人则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担保人偿还相关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