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男工陪产假没有规定,各省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但不一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符合晚婚晚育的,男工陪产假为7天。
法律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九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
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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