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现阶段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技术的一项应用,把电子签名技术变成了人们习以为常的签名盖章方式,比较符合人们传统的信用习惯与诚信体系,对电子签名的应用推广具有一定的价值。
电子印章的具体做法是将电子文书内容的数字签名通过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使其和电子印章图像进行有效的绑定(如利用隐藏技术将数据隐藏在电子印章的图像中等)。验证电子印章真伪的过程其实就是验证数字签名的过程。只有通过电子签名/验证技术证明与电子印章相关联的电子文书是真实的,电子印章图像才被承认是有效的,否则电子印章不可显示或只能是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图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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